【一路靠邊走】評論
公務人員之任命,依現行實務通說,為「須相對人協力」之行政處分。
【fullcycle】評論
不是形成處分嗎?
【Eric David Ki】評論
依照陳敏老師的見解,1)若為須同意之行政處分,當事人的同意乃行政處分合法且有效的要件。2)若為行政契約,當事人的同意乃行政契約的成立要件。也就是說,行政處分如果沒有當事人同意,行政處分還是可以成立(白話就是,行政處分還在),儘管同時有違法疑慮,但仍有其存續力(對,這就是存續力這個字的用法)。行政契約如果沒有當事人同意,因為契約需要雙方相對立且合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所以一開始行政契約就不成立了(一開始就不存在),不用再討論後續的問題。雖然我在讀李淑明老師的民法概要時,她說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的區分不是特別重要,但我沒想到這裡竟然這麼好用。用在這一題上,就很好解了。首先必須知道需要公務人員的同意,再來,不管該公務人員有沒有同意,在其答覆之前,這個委任依然還在而且不失其效力(存續力),所以選A。倘若是行政契約的關係,至少本題還要加上該公務員同意任命,契約才有成立的可能,才有需要考慮選B。
【@@】評論
形成處分:行政處分的內容係設定、變更、撤銷或廢止相對人之法律關係。例如:任命公務員;准予結婚登記;核准商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