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其廣告及促銷方式,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以下何者為非?
(A)對兒童以贈送、加購玩具或以玩具為獎勵等方式為促銷
(B) 以可取代正餐飲食之表示或表徵為廣告
(C) 十二時至二十二時,於兒童頻道刊播廣告
(D) 十七時至二十一時,於兒童頻道刊播廣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33213
統計:A(97),B(85),C(240),D(132),E(0)

用户評論

小RUBIO】評論

食藥理署於國際兒童人權日 (11月20日) 公告「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促進兒童均衡飲食與健康! 【發布日期:2014-11-21】 :企劃及科技管理組為促進兒童均衡飲食,維護國民健康,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 已於103年11月20日國際兒童人權日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28條第3項規定訂定「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該辦法將於105年1月1日施行,食藥署呼籲相關業者務必依法辦理,以免違規受罰。「零食、糖果、飲料、冰品及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所供應之食品」之「脂肪、飽和脂肪、鈉及額外添加糖」含量超出該辦法規定標準,則限制其針對兒童廣告及促銷之方式,管制重點如下: ...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