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我國現制中之「憲法法庭」,若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之規定,則其主要設置目的包括下列何者?
(A)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B)審理政黨聲請登記事項
(C)解釋憲法
(D)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01633
統計:A(6579),B(553),C(617),D(458),E(0)
用户評論
【用戶】Milu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樓上應改為"憲法法庭"有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較為合宜。
【用戶】waste36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n、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用戶】Mi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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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樓上應改為"憲法法庭"有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較為合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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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n、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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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樓上應改為"憲法法庭"有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較為合宜。
【用戶】waste36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n、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