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我國現制中之「憲法法庭」,若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之規定,則其主要設置目的包括下列何者?
(A)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B)審理政黨聲請登記事項
(C)解釋憲法
(D)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01633
統計:A(6579),B(553),C(617),D(458),E(0)

用户評論

【用戶】anita hua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司法院大法官有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及總統副總統彈劾事項

【用戶】Milu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樓上應改為"憲法法庭"有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較為合宜。

【用戶】waste36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n、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用戶】anita hua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司法院大法官有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及總統副總統彈劾事項

【用戶】Milu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樓上應改為"憲法法庭"有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較為合宜。

【用戶】waste36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n、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用戶】anita hua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司法院大法官有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及總統副總統彈劾事項

【用戶】Milu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樓上應改為"憲法法庭"有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較為合宜。

【用戶】waste36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n、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