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RDRMRI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放射性物質之生產許可者,應於生產設施建造完成後先提出試運轉計畫、運轉人員及輻射防護人員證書影本,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進行試運轉。依前項規定進行試運轉完成後,應於計畫開始生產日期三個月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試運轉報告,向主管機關申請生產許可審查。資料來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media=print&PCODE=J0160022&FLNO=13&ty=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