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HIN-CHA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原郵政法第46條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修正「刪除」。*原第 46 條本法所定之罰鍰,主管機關得交由中華郵政公司人員協助執行之。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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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原郵政法第46條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修正「刪除」。*原第 46 條本法所定之罰鍰,主管機關得交由中華郵政公司人員協助執行之。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