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自達】評論
名 稱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第 13 條 中等學校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者。二、教育學院各系、所或大學教育學系、所畢業者。三、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四、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Denny】評論
與現況不符(修滿26學分即可) ,測驗類似的題目很多 ,會打擊做題目的心情
【anigi115】評論
所以A說修40學分錯啊! 應該是沒問題?
【元】評論
A是專科學校畢業,所以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