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甲乙於民國 97 年 5 月 1 日結婚,欲於 106 年 8 月 10 日補辦結婚登記。依規定下列何人親自到場辦理者,得免提結婚證明文件?
(A)甲乙雙方父母
(B)證婚人
(C)甲乙雙方及證婚人
(D)甲乙雙方與親見公開儀式之證人二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2973
統計:A(2),B(7),C(54),D(270),E(0)

用户評論

【用戶】米花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戶籍法施行細則13四、結婚、離婚登記。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    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結婚雙方當事人與二人以上親見公    開儀式之證人親自到場辦理登記者,得免提結婚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