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ly】評論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
【Yu-xiu Zheng】評論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1項至第3項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則會選定一些重要的商業活動,透過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應記載事項之行政命令,規範特定消費行為的「契約審閱期」,例如預售屋買賣之審閱期為5日。什麼是「審閱期」?我們辦信用卡、買新車或中古車、付費買健身房課程、買預售屋、委託房仲賣屋等,是不是都會簽書面契約,而這個書面契約都是業者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