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甲為 X 上市公司之獨立董事,持有 X 公司已發行股份 20 萬股。若甲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 日將所持有之股票 10 萬股向 B 商業銀行質押借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X 公司應於甲將股票質權設定後五日內,將甲之出質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B)甲應於同年 11 月 15 日以前將持有股數設質之情形,通知公司
(C)甲應於同年 12 月 5 日以前將持有股票設質之情形,向公司申報
(D)X 公司應於同年 12 月 15 日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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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Cypress Chou】評論
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登記後,應即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之本公司股票種類及股數,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前項股票持有人,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令其公告之。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於計算前二項持有股數準用之。第一項之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其質權設定後五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