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依民法之規定,關於婚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女未滿 16 歲,不得訂定婚約
(B)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C)婚約當事人之一方雖有重大不治之病,他方仍不得據以解除婚約
(D)婚約當事人之ㄧ方生死不明未滿 1 年者,他方亦得據以解除婚約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
統計:A(0),B(24),C(1),D(2),E(0)

用户評論

【用戶】msn8866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A第973條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B第975條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CD第976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二、故違結婚期約者。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