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依會計法規定,關係現金、票據、證券出納保管移轉事項所造具之傳票,下列何者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傳票上得不簽名或蓋章?①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②主辦出納事務人員 ③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④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
(A)僅①③④
(B)①②③④
(C)僅②③④
(D)僅③④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33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whappy501

【年級】博一下

【評論內容】會計法第 5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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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會計法第55條﹝1﹞各種傳票,非經左列各款人員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但實際上無某款人員者缺之:  一、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二、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  三、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四、關係現金、票據、證券出納保管移轉之事項時,主辦出納事務人員。  五、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時,主辦經理事務人員。  六、製票員。  七、登記員。﹝2﹞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人員,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者,傳票上得不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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