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我國「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8 條規定,人口販運被害人因協助偵查或審判而於送返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專案許可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而其得申請永久居留的要件為:
(A)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3年,每年居住超過183 日以上
(B)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3年,每年居住超過270 日以上
(C)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5年,每年居住超過183 日以上
(D)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5年,每年居住超過270 日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40995
統計:A(43),B(36),C(141),D(541),E(0)

用户評論

【用戶】Jen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人口販運被害人因協助偵查或審判而於送返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專案許可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其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者,得申請永久居留。專案許可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申請永久居留之程序、應備文件、資格條件、核發證件種類、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用戶】TeWen Ke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人口販運防治法第28條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