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甲有 A 地一筆,先賣給乙並已完成交付,但未經登記;之後,甲又把同筆 A 地再賣給丙,已完成登記,但未完成交付,試問:
(A)丙可以主張甲乙之間買賣契約無效
(B)乙可以主張甲丙之間買賣契約無效
(C)丙為真正所有權人,可向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D)乙為真正所有權人,可向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93403
統計:A(992),B(495),C(6663),D(248),E(0)

用户評論

林小朱】評論

AB:錯誤,基於債權平等性原則,丙不得主張甲乙之間買賣契約無效,反之亦同;C: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移轉者,採登記生效主義,丙為A地所有權人,而基於債權相對性,乙不得對抗丙,故本選項正確;D:錯誤,丙方為A地所有權人。

莫忘初衷】評論

首先要知道一.不動產物權變動是採取『登記主義』,所以此題A地的所有權為丙二.但是在丙取得A地所有權(登記)之前,甲先將A地交付予乙了,事後丙因登記後可依民法767對無權占有其所有物者,請求返還。以下與本題無關,做個比較:如果此題變成甲沒有先將A地交付給乙,而只是單純的跟乙締結民法345的買賣契約,而事後跟上述一樣,把A地賣給丙了並完成移轉登記,這時候丙就沒有民法767的適用了(因為土地沒有在乙那裡)。這時候乙非常不爽,但沒有辦法,只能向甲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江郎柴進】評論

繼承不動產好像只要繼承開始就有所有權,不用登記? 

Ucg Tppu F】評論

債權沒有所謂先後順序 , 所以債權比起物權沒有保障很多 如果像題目A B所說那樣 那社會會大亂 , 債權混亂 , 動不動就用買賣無效 浪費司法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