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成】評論
視為贈與案件,經稽徵機關通知申報後,並如期申報者,視為未逾期。贈與財產則依贈與日(96.01.01)時價估價(遺10),補稅並加計利息但不處罰(76年5月6日台財稅第7571716 號函) 。核課期間仍按一般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 即自96.02.01)起算(參閱80年11月1日台財稅第800718090號函)。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B
【心想事成】評論
核課期間仍按一般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 即自 96.02.01)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