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K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4 條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免試入學,其優待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國民中學薦送入學: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各國民中學薦送學生之原則,應涵蓋由國民中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評估學生特殊才能與優勢能力,綜合研判,推薦適性就讀學校,並由各國民中學酌予考量優待。二、學生申請入學:各區招生委員會決議之優待方式。身心障礙學生依前項優待達錄取標準者,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用戶】蔡妮珊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 3 條身心障礙學生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新生入學,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一、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二、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前項第一款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第二款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第一項所定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D)第 4 條身心障礙學生年齡在二十一歲以下者,得自願就讀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輔會鑑定後,由主管機關依社區化就近入學原則適性安置。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之年齡不受前項年齡規定之限制。
【用戶】JK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4 條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免試入學,其優待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國民中學薦送入學: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各國民中學薦送學生之原則,應涵蓋由國民中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評估學生特殊才能與優勢能力,綜合研判,推薦適性就讀學校,並由各國民中學酌予考量優待。二、學生申請入學:各區招生委員會決議之優待方式。身心障礙學生依前項優待達錄取標準者,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用戶】蔡妮珊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 3 條身心障礙學生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新生入學,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一、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二、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前項第一款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第二款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第一項所定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D)第 4 條身心障礙學生年齡在二十一歲以下者,得自願就讀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輔會鑑定後,由主管機關依社區化就近入學原則適性安置。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之年齡不受前項年齡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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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4 條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免試入學,其優待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國民中學薦送入學: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各國民中學薦送學生之原則,應涵蓋由國民中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評估學生特殊才能與優勢能力,綜合研判,推薦適性就讀學校,並由各國民中學酌予考量優待。二、學生申請入學:各區招生委員會決議之優待方式。身心障礙學生依前項優待達錄取標準者,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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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 3 條身心障礙學生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新生入學,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一、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二、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前項第一款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第二款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第一項所定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D)第 4 條身心障礙學生年齡在二十一歲以下者,得自願就讀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輔會鑑定後,由主管機關依社區化就近入學原則適性安置。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之年齡不受前項年齡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