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之規定,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工作期間原則上受有下列何種限制?
(A)受僱期間不得逾 3 年,並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B)受僱期間不得逾 1 年,並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C)受僱期間不得逾 3 年,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D)受僱期間不得逾 1 年,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45614
統計:A(15),B(85),C(10),D(4),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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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豆】評論
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並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但因雇主關廠、歇業或其他特殊事故,致僱用關係無法繼續時,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轉換雇主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