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建維】評論
第四條 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所任職務範圍,應以機關組織法 規中所列行政類職務,襄助機關長官實際從事機要事務 相關工作,並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為限。但不得 以首長、副首長、主管、副主管、參事及研究委員職務 進用。
【毛則象】評論
但是地方制度法上面的縣轄市之副市長得以機要人員任用之或簡任第十職等文官怎麼解釋
【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地特四等】評論
這是從3F大大的連結擷取的應該是地方跟中央規定不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