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0.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有關交付仲裁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得依職權交付仲裁,並通知雙方當事人
(B)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
(C)勞資爭議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得不經調解,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
(D)勞資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為教師者,其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應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始得向直轄市或縣(市)申請交付仲裁。

參考答案

答案:B,C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Aicture Lai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25 條 (B)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但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為團體協約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之機關(構)、學校時,非經同條項所定機關之核可,不得申請仲裁。(D)勞資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為第54條第2項之勞工者,其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任一方得向直轄市或縣(市)申請交付仲裁;其屬同條第3項事業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而雙方未能約定必要服務條款者,任一方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C)勞資爭議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得不經調解,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A)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直轄...

【用戶】Aicture Lai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25 條 (B)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但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為團體協約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之機關(構)、學校時,非經同條項所定機關之核可,不得申請仲裁。(D)勞資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為第54條第2項之勞工者,其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任一方得向直轄市或縣(市)申請交付仲裁;其屬同條第3項事業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而雙方未能約定必要服務條款者,任一方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C)勞資爭議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得不經調解,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A)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直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