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肉桂茶】評論
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2年04月24日環署廢字第0920029765號函所示,廚餘再利用於動物飼料者,從事再利用機構應具有高溫蒸煮設備、動物防疫措施及相關設施。高溫蒸煮時應持續攪拌,並維持中心溫度九十。C以上,且蒸煮至少一小時以上。政府機構在完全禁止廚餘養豬前,應對於廚餘再利用機構處理回收廚餘的方式更嚴格把關。此外,有不少農業事業廢棄物也被拿來再利用作為豬飼料,像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第5、8條規範的畜禽屠宰下腳料、果菜殘渣等,若要全面防疫似乎也應列入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