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下列何種經營型態,其個別經營者對於公司債務不必負擔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A)無限公司
(B)有限公司
(C)兩合公司
(D)合夥

參考答案

答案:B

統計:A:2,B:9,C:0,D:1,E:0

難度:計算中

用户評論

nomi】評論

(B) 有限公司法規名稱:    公司法第 2 條公司分為左列四種: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