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ie Chen】評論
除進口國外貨物或勞務外,個人非屬營業稅法所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 條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二、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四、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第二十八款規定之農業用油、漁業用油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為貨物持有人。
【Claire】評論
營業稅第2條,其中納稅義務人,只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為「營業人」,第6條針對營業人有詳細的解釋,由此可知,營業人為「事業」而非「自然人」。其他情況之納稅義務人,有可能為「自然人」。
【Lay Fon】評論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36條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給付額依第十條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C選項的部份
【Ching Yang Li】評論
例如FB上直播賣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