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思妏】評論
隱私權為概括保障權利.非表現自由
【準備國考中的一隻小書蟲】評論
隱私 = 不表意自由
【@@】評論
不表意自由:656號解釋: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隱私權:憲法第22條(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