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sie Chiu】評論
第十三條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 ,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