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mories Chen】評論
1、撤銷訴訟:目的在於除去違法的行政處分。(形成之訴)2、課予義務訟訴:目的在於命行政機關為一定之行政處分。分為怠為處分之訴和拒絕處分之訴皆屬之。(給付之訴)如人民依法申請建築執照,受理機關逾期未作成決定(98身五)3、確認訴訟:目的在於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和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不成立。(確認之訴)如人民認為處分無效,而行政機關認為處分有效。(98身五)4、一般給付之訴:針對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公法上給付訴訟。如人民與機關簽訂行政契約,未依約履行,該機關如提起行政訴訟命其履行(98初)
【風】評論
(給付之訴)如人民依法申請建築執照,受理機關逾期未作成決定......回樓上,這應該是課予義務之訴吧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行政機關撤銷違法之授益處分後,致受益人遭受財產損失,應「給予」受益人合理補償(應給錢),如果撤銷之機關作出補償決定為「不給錢」或「給錢太少」,受益人對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事實行為)不服,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行政程序法 第 120 條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一般給付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