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大川】評論
補充送達:本人不在,交由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vaid】評論
同居人、受僱人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27.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交付何者?(A)其 5 歲兒子(B)鄰居(C)受僱人(D)來訪之友人修改成為27.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交付何者?(A)其 5 歲兒子(B)鄰居(C)受雇人(D)來訪之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