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默】評論
行政程序法§158(I)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II)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Jakob Lin】評論
行程法158
【dream1011】評論
(C)依行政程序法第155條: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由於是任意性質故不聽證不會因此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