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甲不滿計程車司機乙對其「逼車」,遂於深夜將乙停放在市區大馬路旁的計程車潑灑汽油予以燒燬,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甲放火燒燬乙之計程車,最後僅論以第174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供公眾運輸交通工具罪
(B)甲放火燒燬乙之計程車,最後僅論以第175條第1項放火燒燬住宅建築物及公眾運輸交通工具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
(C)甲放火燒燬乙之計程車,同時成立第175條第1項放火燒燬住宅建築物及公眾運輸交通工具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與第354條普通毀損罪,兩罪數罪併罰
(D)甲放火燒燬乙之計程車,同時成立第175條第1項放火燒燬住宅建築物及公眾運輸交通工具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與第354條普通毀損罪,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285714
統計:A(0),B(4),C(3),D(7),E(0)
用户評論
【Summerbaby Ha】評論
計程車不算唷n大眾運輸工具的意思是能夠一次搭載多數乘客的交通工具 公車、火車、捷運、飛機、船這些都是 計程車只能算是一般交通工具
【達達】評論
請問一下,D的答案.....甲放火燒燬乙的計程車不算354條毀損罪嗎?
【一定要上榜】評論
回達達 放火罪原含有毀損性質在內,則沒有在論毀損罪之餘地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