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下列對於判例的說明,何者錯誤?
(A)我國判例的效力優先於成文法
(B)我國法院裁判所適用的判例,當事人認為有違憲之虞,依法可聲請大法官解釋
(C)英美法體系是以習慣法及判例為中心
(D)在大陸法體系中,法院判例僅具有補充法律之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94966
統計:A(3698),B(127),C(82),D(225),E(0)

用户評論

【用戶】漫游魚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我國為大陸法系之國家,以成文法為主,判例法之效力次於成文法。

【用戶】偶爾上來看看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B.釋字687可以看看聲請人併聲請解釋六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制定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部分,依聲請意旨所述,上開條款並非本件原因案件應適用之規定;另聲請解釋之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三0六八號、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五0三八號判例部分,因判例乃該院為統一法令上之見解,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法律尚有不同,非屬法官得聲請解釋之客體。上開二聲請解釋部分,均核與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及第五七二號解釋所定之聲請解釋要件有所不合,應不予受理,併此敘明。這邊補充一下 這號聲請釋憲的人是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的法官,大法官的意思是對於法官來說判例是法令上的見解,覺得違憲判決的法官可以不用該判例。所以可以這樣想,當事人若覺得法官用來判決的判例有違憲,等到用盡一切救濟手段之後當事人可以申請釋憲。更簡單的說 如果B選項把當事人換成法官,那選項就是錯的。

【用戶】幫按讚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下列對於判例的說明,何者錯誤? (A)我國判例的效力優先於成文法 →我國成文法為主,判例法(B)我國法院裁判所適用的判例,當事人認為有違憲之虞,依法可聲請大法官解釋 (C)英美法體系是以習慣法及判例為中心 (D)在大陸法體系中,法院判例僅具有補充法律之效力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用戶】火斑喵(撰寫精闢詳解+朝目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英美法系」以「判例法(=習慣法=普通法)」為主/法源依據,有『判決先例拘束原則』。所以~在英美法系的國家裡,【判例具有強大的拘束力】。但是!「大陸法系」(我國)以「成文法」為主/法源依據。= 所以~法院的「判例」為輔,僅具有 "補充法律" 的效力。 = 成文法的效力優先於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