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cy】評論
第55條(聽證之通知及公告)①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並通知當事人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並公告之︰一、聽證之事由與依據。二、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三、聽證之期日及場所。四、聽證之主要程序。五、當事人得選任代理人。六、當事人依第六十一條所得享有之權利。七、擬進行預備程序者,預備聽證之期日及場所。八、缺席聽證之處理。九、聽證之機關。②依法規之規定,舉行聽證應預先公告者,行政機關應將前項所列各款事項,登載於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③聽證期日及場所之決定,應視事件之性質,預留相當期間,便利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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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C是 應 與 得的考題選項A對一半 後面的敘述,比較像是內心的道德感.屬於申請迴避的理由若有高手能提供關於32條規範中含有內在道德的部分是最好的!第32條(公務員應自行迴避的事由)----規定指的是對象,並沒有含內心的道德感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第33條(當事人申請公務員迴避之理由及其相關)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