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lly Chen】評論
行政程序法116條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二、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三、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第一百零三條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Ava Huang】評論
「瑕疵行政處分之治癒」,係指行政程序法第114條所列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情形,其瑕疵之様態如下:1. 申請2. 記明理由3. 陳述意見4. 委員會參與5. 其他機關參與
【Hana Nana】評論
可是課本上寫的是~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和轉換合稱瑕疵行政處分之治療所以不太懂(A)哪裡錯了??該不是是"治療"而非"治癒"這種龜毛小錯誤吧?
【TaiBear】評論
就是116條整條照抄岀來考,B是100%正確而A就涵義上也正確,只是需要繞一下,正確性非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