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衝衝】評論
國家賠償法第2條(國家賠償責任)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3條(國家賠償責任)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欲速則不達】評論
國家賠償法第2條(國家賠償責任)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3條(國家賠償責任)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A)國家賠償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任用、有給專任之人員 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B)一般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 責任 公有公共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