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50 條規定,公司組織之觀光產業支出,下列何種費用不可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A)配合政府參與國際宣傳推廣之費用
(B)配合政府參加國際觀光組織及旅遊展覽之費用
(C)配合政府參加各種國際會議之費用
(D)配合政府推廣會議旅遊之費用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25
統計:A(0),B(1),C(3),D(8),E(0)

用户評論

mag12342003】評論

第 50 條 為加強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公司組織之觀光產業,得在下列用途項下支出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一、配合政府參與國際宣傳推廣之費用。二、配合政府參加國際觀光組織及旅遊展覽之費用。三、配合政府推廣會議旅遊之費用。前項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第一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