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g12342003】評論
一、商品(服務)禮券之應記載事項:(一) 發行人名稱(僅限觀光旅館業者)、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二) 商品(服務)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三) 商品(服務)禮券發售編號。(四) 使用方式。(五) 發行人委託第三人代為銷售所發行之禮券者,應於禮券同時載明受委託第三人名稱、委託銷售起迄日期及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文號。觀光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一、不得記載使用期限。二、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三、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四、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五、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六、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七、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八、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