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業者甲為推銷公司產品,邀請具採購決定權之公務員乙、丙吃飯,飯後並提供兩人性招待,在乙、丙決定採購甲公司產品後,甲又分別致贈兩人現金一筆。下列有關本案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受賄罪為身分犯  
(B)身分犯得區分為純正身分犯與不純正身分犯
(C)乙、丙收受之現金,應宣告沒收  
(D)甲為不純正身分犯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21187
統計:A(54),B(53),C(131),D(1093),E(0)

用户評論

Steven Lee】評論

非身分犯:有無身分都犯罪純正身分犯:有身分就犯罪;無身分不犯罪不純正身分犯:無身分,一般罪名;有身分,刑加重、減輕或免除。

a19880204s】評論

刑法122條第3項~對公務人員違背職務交付賄絡罪甲為對向犯~甲之罪並不需要擬制就能成立

Gogogo】評論

1. 純正身分犯:有身分構成犯罪;無身分不構成犯罪,例如刑法第121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May】評論

刑法第122條第3項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D)賄賂公務員的甲為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