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今年9月政府機關甲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廠商乙違反本法第65條規定轉包(該廠商曾被其他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累計達2次),經乙提出異議申訴,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者,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次日起至少幾年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A)半年
(B) 1年
(C) 2年
(D) 3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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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榕容】評論

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

仔仔】評論

採購法 第 103 條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 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 者,應註銷之。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 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 定者,應註銷之。三、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情形者,於通知日起前五年 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 一次者,自刊登之次日起六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累計二次以上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