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稅捐稽徵法第5條及第5條之1規定,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商訂互免稅捐,或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商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相互提供其他稅務協助之條約或協定。我國與 A 國依據前開法律授權簽署 租稅協定,及商訂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協議,請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關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應配合提供相關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金融帳戶或其他稅務 用途資訊;未配合提供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罰鍰
(B)應進行金融帳戶盡職審查或其他審查之資訊,應由我國境內之金融機構於審查後提供,未依規定進行審 查者,處新臺幣200,000元以上10,000,000元以下罰鍰
(C)財政部執行與 A 國簽署之協定所需資訊,應配合提供資訊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不受各項法律有 關保密規定之限制
(D)因金融帳戶資訊保密特性,財政部依協定提供資訊予 A 國主管機關,受相關法律有關保密規定之限制, 爰應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後始得正式進行交換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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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我是誰我在哪裡】評論
(A)稅捐稽徵法 第46條之1有關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違反第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調查或備詢,或未應要求或未配合提供有關資訊者,由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配合辦理;屆期未配合辦理者,得按次處罰。(B)稅捐稽徵法 第46條之1未依第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二款後段規定進行金融帳戶盡職審查或其他審查者,由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C)稅捐稽徵法 第5之1條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執行第一項條約或協定所需資訊,依下列規定辦理;應配合提供資訊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不受本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保密規定...
【卓逸臣】評論
第 5-1 條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與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