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誰我在哪裡】評論
因日常使用之生活器具價值在89萬元以下,不計入遺產總額。
【WIZ*ONE】評論
計算說明如下:①1繼承人為其獨子,尚餘6個月屆滿20歲→扣除額100萬②土地 20,000,000元→計入遺產總額2000萬③房屋10,500,000元→計入遺產總額1050萬④未上市櫃股票5,000,000元(為107年7月間因配偶死亡,主張剩餘財產差 額分配請求權取得)→計入遺產500萬⑤日常使用之生活器具600,000元→89萬以下「不計入」遺產總額⑥存款3,000,000元(為死亡前7年繼承直系尊親屬已納 遺產稅之遺產)→300萬計入遺產總額;另計算淨額時可扣除240萬⑦繼續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2,000,000元→計入遺產總額,另計算淨額時可扣全數扣除⑧某甲曾於108年間贈與獨子財產6,000,000 元,依遺§15視為遺產計入遺產總額遺產總額(②~⑧合計=4650萬免稅額=1200萬扣除額=100萬+240萬+200萬=540萬
【優先看的詳解(助上榜)!】評論
某甲於109年1月間死亡,僅留1繼承人為...
【AAAA】評論
詢問一下,死亡前7年繼承直系尊親屬已納遺產稅遺產這邊的扣除額應該是適用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7類 計算時要按六年到九年依80% 60% 40% 20%扣除所以死亡前七年應該是60%=扣除180萬吧
【wen】評論
遺產稅法第17條規定: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該題只需計算遺產總額部分,故只需看有無遺產稅法第16條規定之項目,不計入遺產總額。
【荳荳】評論
土地 2000萬房屋 1050萬股票 500萬存款 300萬..農業用地 200萬贈與財產 600萬----------------合計 4650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