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文】評論
感謝樓上我大概了解了無論是行政罰法42或是行程法第102條要適用免除陳述意見之規定的話都是要相對人"已經"在行程法39條的調查過程中陳述意見而本題問的是沒來沒來的效果法無明文依學界通說應該要在裁處前再次給機會
【TAMA】評論
選擇題本來就要選實定法與實務見解,第102條除外規定已明文只要『依第39條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即可,答案是不符法律規定的。申論題當然要兩說併陳採學界通說,但這題以選擇題來講,選學說見解是錯誤的答案。ㄧ點意見供參。那個五十多個讚的最佳解,建議申論題再如此作答為佳,這種題目出在司律早就被更正答案了
【井底之蛙】評論
以下我參考上述答案簡單思考,有錯煩請糾正,以及另加一個問題,感謝!(D)因為非行程法第103條所列法定情事之一,所以不該限縮解釋「毋庸再給予」之裁量權。問題:行政處分已作成,還可以陳述意見嗎?~直接訴願好像比較有實益,而且還要顧慮救濟期間之限制。
【林宗佑】評論
不用吵了,上課老師說這題是獨門暗器D是某學者見解考選擇還考學者見解,如果考陳敏、吳庚見解就算了結果還不是,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