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農會理事、監事有農會法第 21 條不得兼任、經營情事者,農會應通知其在幾日內自行選擇;屆期不作決定時,由該農會報請主管機關依農會法第 46 條規定,解除其理事、監事職務?
(A)7 日
(B)14 日
(C)30 日
(D)60 日。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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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Cypress Chou】評論
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農會理事、監事有本法第二十一條不得兼任、經營情事者,農會應通知其在三十日內自行選擇;屆期不作決定時,由該農會報請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解除其理事、監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