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h Shu】評論
民國103年(2014年)11月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5],在家自學已有正式的法源依據。此一條例讓高中以下學生家長得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辦個人實驗教育,每學年必須提出年度學習成果報告,倘若主管機關訪視不佳、限期未改善,得要求停辦。自學生能夠等同一般生拿到各教育階段的畢業證書,高中階段的學生則分與學校合作和掛籍教育局,學生在完成超過一年半的非學校型態教育後,就能夠拿到證明,以同等學力參加大學入學相關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