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明憲】評論
第 55 條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B)錯,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A)(C)錯。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D)正確。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Teddy Zeng】評論
副市長~比照14職等以及
【106 Police 上榜】評論
(A)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之 (B)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 (C)由市議員選舉之 X(D)市長卸任,隨同離職
【Hui】評論
地方制度法 第 55 條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B)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A)(D)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副市長及職務比照(B)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D)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