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關於法官助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法官助理係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
(B)法官助理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實體之審查
(C)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法官助理期間,並不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D)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最高法院以命令定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37209
統計:A(432),B(31),C(12),D(14),E(0)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4條法官助理協助法官處理訴訟、非訟、強制執行事件,其工作內容如下: 一、協助法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訴訟案件資料之蒐集。 二、協助法官整理兩造之主張、證據,分析爭點及彙整歷審判決。 三、協助法官校對判決書及清點、核閱、確認歸檔案件。 四、協助法官辦理非訟、強制執行事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 五、協助製作分配表、債權憑證。 六、協助製作、傳輸、提示電子卷證。 七、其他交辦事項。立法總說明   新舊條文對照表

貼貼樂 ( ̄︶ ̄)↗】評論

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條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之法院,係指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及其分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及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各級法院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事項,除司法院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各級法院亦得自行訂定補充規定規範之。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相關法條

birthday74073】評論

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