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關於司法事務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司法事務官依法辦理調解程序事件
(B)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草擬裁判書類
(C)高等法院並未設有司法事務官室
(D)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99797
統計:A(15),B(345),C(75),D(19),E(0)

用户評論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34條 (高等法院法官職等及法官助理之設置)高等法院置法官,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試署法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高等法院法官繼續服務二年以上,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晉敘有案者,得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或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司法院因應高等法院業務需要,得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至高等法院辦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裁判書之草擬等事務。高等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調高等法院辦事期間,計入其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年資。具律師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第十二條第九項規定,於高等法院準用之。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51條 (最高法院法官職等及法官助理之設置)最高法院置法官,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分設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院長兼任者外,餘由法官兼任,簡任第十四職等,監督各該庭事務。司法院得調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法官或候補法官至最高法院辦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裁判書之草擬等事務。最高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法官或候補法官調最高法院辦事期間,計入其法官或候補法官年資。具律師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用戶】birthday74073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司事官辦理事務:一、返還擔保金、調解程序、督促程序、保全程序、公示催告程序裁定、確定訴費。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司事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高院未設有司事官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