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 Hen Wu】評論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sci0724】評論
哈,樓上突破盲腸題目出的不完美沒寫放棄德國國籍
【警特上榜(166名),感謝】評論
臉塗綠才有資格當總統吧
【瓜瓜】評論
請問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的概念如果"曾經"連續居住6個月以上可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