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依地方制度法第 16 條規定,有關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權利,下列何者非屬該權利之一?
(A)對於地方議會之議長,有依法行使同意之權
(B)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C)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D)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72387
統計:A(3213),B(53),C(76),D(341),E(0)
用户評論
【用戶】蔡明憲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沒有(A)選項~第 16 條直轄市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D)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B) 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C) 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用戶】105特考警察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A)對於地方議會之議長,有依法行使同意之權 地方議會正副議長 為地方議員投票互選之 人民僅有投票選議員之權 亦無所謂之同意權 A純粹亂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