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縣(市)政府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者外,其總數的多少分之一得列政務職,其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
(A)四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二分之一
(D)三分之二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56897
統計:A(26),B(50),C(497),D(7),E(0)

用户評論

【用戶】丁偉益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地制法56

【用戶】Hank Che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 第 56 條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副縣(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依第一項選出之縣(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