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n8866】評論
①施行自治二法:83年 ②開放縣(市)議會與行政首長 民選:39年③施行地方制度法:88年 ④實施準直轄市制度 :95年
【黃豆子】評論
臺北市市長是中華民國臺北市的行政首長,也是臺北市政府的最高領導者。該職務最早設置於臺灣日治中期的1920年,與臺北州轄市同時設置,當時均由官方派任。1945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接管臺灣後,臺北市成為省轄市,市長從1951年起隨著地方自治的實施而改為市民直選,惟當選者多為臺灣本省籍的黨外人士。因此臺北市在1967年升格為院轄市後,市長改由中央政府派任;惟仍多由本省籍人士出任;至1994年起因修憲,院轄市改制為直轄市,改為市民直選。
【yoyo】評論
回覆1F,您所提出的直選83/12/3-- 這邊指的是 [ 省長與直轄市長民選],故與題目所問 [ 開放縣(市)議會與行政首長 民選(註1) ] 有所不同。 (註1) 三十九年起,實施縣、市等地方自治,行政首長和民意代表均直接民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