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ulala Li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姓名條例第 一 條 1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以一個為限,並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 2臺灣原住民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 3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 4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以一次為限。 5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 使用姓名之習慣; 6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氏,亦同。 第二 條 戶籍登記之姓名,應使用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
【用戶】Grace Hu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名 稱:姓名條例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第 4 條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B)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C)外國人、(D)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時,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