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ta Liao】評論
第 47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Sarah Sarah】評論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21條 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之評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辦理一次。"=101.11.26修訂的內容已經找不到這一條囉!
【Wan-Chian Lee】評論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在101.11.26修正,並發布全文17條。所以如樓上老師所言已經沒有第21條了喔~
【林小小】評論
第 47 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