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Yu Lai】評論
所謂選舉無效之訴,是指選務機關違法,足以影響當選結果,檢察官、候選人得自選舉結果公告15日內,以選務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出,由管轄法院設選舉法庭審理。
【尹泰 - 莫忘初衷】評論
第 118 條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simonlinhhh】評論
選舉誰辦的?選舉委員會嘛!所以選舉無效以選舉委員會為被告當選是誰當選?當選人嘛!不會是選舉委員會當選,所以當選無效是以當選人為被告